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本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重点管理区为城市建成区以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划定的区域。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应当向社会公布重点管理区的范围。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