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并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由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养犬管理中有关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承担。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