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个人接收寄养犬只超过规定数量和时间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送养人和接收人限期改正,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