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个人接收寄养犬只超过规定数量和时间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送养人和接收人限期改正,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