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养犬单位未配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安排专人饲养管理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