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养犬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超出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