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收容、领养与经营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犬只收容场所,负责收容、留检和处理流浪、遗弃、没收以及养犬人自愿送交的犬只,并设立流浪犬只招领信息公告平台,公布收容场所流浪犬只信息。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犬只收容场所的运营和维护,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担犬只收容、留检具体事务,并可以向社会购买犬只收容、留检服务。犬只收容场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