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养犬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的犬只送至犬只收容场所,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检疫;检疫不合格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伤人责任保险。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