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养犬地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变更养犬登记。

犬牌、免疫牌遗失或者损毁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申请补办。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