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接收临时寄养犬只,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且养犬人已经为犬只办理养犬登记。犬只寄养数量不得超过一只,一年内累计寄养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