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养犬用途说明;

(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饲养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专门饲养犬只的场所说明;

(六)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