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第十八条有效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口簿;(二)犬只饲养地的房产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屋居住权合同;(三)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因导盲、导听、扶助等助残需要饲养大型服务犬的,还应当提供残疾证和服务犬的相关专业训练证明或者工作证明。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