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口簿;

(二)犬只饲养地的房产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屋居住权合同;

(三)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因导盲、导听、扶助等助残需要饲养大型服务犬的,还应当提供残疾证和服务犬的相关专业训练证明或者工作证明。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