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单位饲养犬只,确因必要护卫的可以饲养一只。

单位饲养犬只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防护设施;

(三)树立明显的养犬标识;

(四)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犬只;

(五)单位所在地不在办公楼或者居民小区内。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