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第十七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单位饲养犬只,确因必要护卫的可以饲养一只。单位饲养犬只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防护设施;(三)树立明显的养犬标识;(四)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犬只;(五)单位所在地不在办公楼或者居民小区内。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