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大型犬,因导盲、导听、扶助等助残需要饲养大型服务犬的除外。

禁养犬标准和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