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符合条件的,当场发放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于十五日内将犬只送交依法可以饲养的其他个人、单位或者送至犬只收容场所。

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采取便民措施,在同一场所办理养犬登记、犬只狂犬病免疫等。

公安机关应当制作养犬知识手册,在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或者办理养犬登记时发放给养犬人,做好养犬知识宣传。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