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本市实施犬只狂犬病免费免疫制度。犬只出生满三个月起十五日内或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养犬人应当到免疫接种点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办理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免疫接种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公布。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由农业农村部门书面告知养犬人。
犬只首次接种狂犬病疫苗时,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向养犬人发放犬只免疫牌,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或者使用其他精准识别手段,记录养犬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犬只品种、出生时间、免疫情况以及其他信息。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