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十一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