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