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建设用地第三十条有效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省、市(州)、县(市、区)的分成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标准、用途及缴纳办法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