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省、市(州)、县(市、区)的分成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标准、用途及缴纳办法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