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征地补偿预存款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确保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征地补偿费能够及时足额支付。未足额预存征地补偿款的,不得申办征地报批手续,也不得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

征地补偿预存款应当用于相应土地的征地补偿,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