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与规范第十四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治未病、中医特色康复和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设置治未病科、老年病科、康复科,开展相应的中医药服务。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居民提供中医健康监测、中医药咨询评估、中医养生调理、随访管理等治未病服务。支持中医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开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