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治未病、中医特色康复和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

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设置治未病科、老年病科、康复科,开展相应的中医药服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居民提供中医健康监测、中医药咨询评估、中医养生调理、随访管理等治未病服务。

支持中医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开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