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与规范第十五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服务纳入本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将适宜的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鼓励家庭医生提供中医治未病签约服务。医疗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和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院前急救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合理配置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采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