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医医院牵头组建分区域、分层次的医疗联合体,推行分级诊疗制度。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医医院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的指导,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综合医疗水平和中医药服务能力。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