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应当从经济社会发展和市民出行的实际需要出发,按照统筹协调、适度超前、方便出行的原则编制。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应当科学规划场站布局,优化客运线网结构,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与铁路、公路、民航、轨道交通等其他客运方式的衔接,依托轨道交通站点优化快速公交、高峰快线、主干公交、社区公交等通勤公交体系,统筹优化城市公共交通资源配置,提升公共交通服务水平。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分为城市公共汽车线网规划和城市公共汽车场站建设规划,应当包含线网和场站布局、客运服务设施用地范围、专用道和中途站设置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