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保障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确定的场站等客运服务设施用地,明确其范围、功能布局和控制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场站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经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确保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功能及规模的基础上,可以依法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进行综合利用。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参与城市公共汽车场站建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