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线路经营权,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