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线路经营权,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