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危害城市公共汽车车辆、客运服务设施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