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有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运营企业应当分别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监督电话、信箱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接受乘客投诉和社会监督。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和信息,并配合协助调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运营企业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投诉人。投诉人对运营企业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申诉。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