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

运营企业、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信息,不得拒绝、阻碍。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