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有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活动所涉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管辖。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全市范围内的重大、疑难、跨区域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辖或者指定管辖。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