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有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扰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秩序、危害公共汽车客运安全的行为。已完成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名义行使城市公共汽车行政执法权。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