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和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票价支付车费。符合优惠乘车条件的乘客,应当出示有效优惠乘车凭证。支付车费不足或者不能出示有效优惠乘车凭证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要求乘客补交车费。使用伪造、变造、涂改的或者他人的优惠乘车凭证乘车的,运营企业有权要求乘客补交车费,并可以对其按照基础票价的五倍加收票款,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存在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乘客仍不支付的,运营企业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