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城市公共汽车票价实行政府定价。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执行并予以公布。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补贴机制,对运营企业因执行低于成本票价、执行乘车减免优惠政策以及因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所造成的政策性亏损给予相应资金补贴,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