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乘客应当安全文明乘坐公共汽车,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强行拦截或者上下城市公共汽车车辆;
(二)妨碍驾驶员正常驾驶;
(三)打架、斗殴;
(四)不遵守传染病防治管理规定;
(五)裸身乘车;
(六)醉酒者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陪护乘车;
(七)拒绝接受安全检查;
(八)在车厢内散发商业广告、从事销售活动;
(九)乞讨;
(十)多占、踩踏、躺卧座椅;
(十一)大声喧哗、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滋扰其他乘客;
(十二)车厢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
(十三)其他危及公共汽车行车安全、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车辆环境卫生、乘车秩序的行为。
乘客从事前款规定行为的,运营企业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运营企业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