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乘客应当安全文明乘坐公共汽车,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强行拦截或者上下城市公共汽车车辆;

(二)妨碍驾驶员正常驾驶;

(三)打架、斗殴;

(四)不遵守传染病防治管理规定;

(五)裸身乘车;

(六)醉酒者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陪护乘车;

(七)拒绝接受安全检查;

(八)在车厢内散发商业广告、从事销售活动;

(九)乞讨;

(十)多占、踩踏、躺卧座椅;

(十一)大声喧哗、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滋扰其他乘客;

(十二)车厢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

(十三)其他危及公共汽车行车安全、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车辆环境卫生、乘车秩序的行为。

乘客从事前款规定行为的,运营企业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运营企业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