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运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线路经营权,不得将线路经营权交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
前款所称将线路经营权交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行为包括:
(一)公共汽车车辆实际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管理;
(二)公共汽车车辆未纳入经营企业统一管理、调度;
(三)公共汽车车辆运营收益归属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不由本企业直接支配;
(四)向驾驶员等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收取购车款、承包费等资金;
(五)违法运营的法律后果实际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六)将线路经营权交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其他行为。
运营企业转让、出租、质押线路经营权或者将线路经营权交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可以依线路经营协议约定缩短线路经营期限或者终止线路经营协议、取消线路经营权。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