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线路运营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授予的线路经营权。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城市公共汽车线路运营企业,与其签订线路经营协议。线路经营权每期不超过八年。国家、四川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权限,负责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的授予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