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汽车线网规划以及公众出行需求、乘客流量分布等情况,拟定城市公共汽车线路开行或者调整方案,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线路开行或者调整方案应当包括线路名称、途径道路、站点设置、运营时间等内容。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在审查线路开行或者调整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时,应当同时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关于方案是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要求的审查意见。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作出开行或者调整公共汽车线路的决定前,应当会同运营企业,通过公示方案、实地调查、问卷调查等方式,充分征求包括线路沿线及周边相关区域居民、组织在内的社会公众意见,并在线路开行或者调整决定实施三个工作日前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