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乡村污水处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省人民政府决定将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