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乡村污水处理设施包括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是指乡(镇)、场镇污水处理厂(站),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以及用于收集和处理乡村污水的管网、泵站、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等设施设备。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分散居住的农户污水进行预处理的化粪池、沉淀池、沼气池等设施,以及人工湿地、氧化塘、土壤渗滤等生态处理系统。
本条例所称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是指将污水处理各功能单元集中于一体,在工厂组装成型或者加工部件,进行现场组装的污水处理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本条例所称场镇,是指建制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乡村街区集市、工农产品集散地和乡村贸易中心。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