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乡村污水处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污水处理厂(站)维护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或者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危害乡(镇)、场镇污水处理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