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乡村污水处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建设自用雨水、污水管道和化粪池、沉淀池等污水处理配套设施。道路和连片住宅建设,应当按照村庄规划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要求,同步建设相应的接纳、输送污水的管网等设施,并同步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