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乡村污水处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基础性仪器设备,确保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