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农户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