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乡村污水处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农户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