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建设自用雨水、污水管道和化粪池、沉淀池等污水处理配套设施。

道路和连片住宅建设,应当按照村庄规划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要求,同步建设相应的接纳、输送污水的管网等设施,并同步投入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