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保护农村生活环境。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