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制定、落实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各项激励政策措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在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