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体系,将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