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营造环境保护的良好风气,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各类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知识普及。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