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组织村民积极参加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