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秸秆露天禁烧区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